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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山师范学院第四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通知 08.6.4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4日 00:00   阅读次数:

各院(系)、部门、中心(所):

根据《乐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评奖办法》(乐师院[2004]41号)文件相关规定,我校第四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

我校教职工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此次评奖范围,但文学艺术作品、新闻报道、教学成果、教材、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不属于此范围。已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政府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成果不参加本次评奖。

二、评奖标准和评选程序:严格按照《乐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评奖办法》(乐师院[2004]41号)执行。

三、具体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1、申报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乐山师范学院优秀科研成果申报表》 一式二份、提供成果原件(论文可以用复印件,包括封面与目录)及相关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每项成果申报需交纳评审费50元。机关人员申报材料请送相关学科所在院(系)初评,其中高等教育管理类成果报送高教研究所初评。

2、各院(系)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初评和推荐后, 于2008年6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乐山师范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汇总登记表》一份以及评审费报送科研处李良中。电话:2276293。

3、登记表、申报表一律要求(A4纸)打印并提交Word文档磁盘。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评奖办法》

《乐山师范学院优秀科研成果申报表》

《乐山师范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汇总登记表》

乐山师范学院科研处

20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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