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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7日 00:00   阅读次数:

各系(院)、部门、中心(所):

按《乐山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请已在进行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和有意向与其它学校或研究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人员,在2007年1月20日之前向科研处提交以下材料:

1、《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意向申请表》;

2、《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3、与合培单位商议的合培计划和协议;

4、合培生学籍注册单位硕士导师的资格认证书。

注:1、2请在《乐山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办法》中下载。

科研处

20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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