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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及《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是根据四川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培养四川省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的资助原则是:以人为主体,以项目为支撑,资助人与项目相结合。
第四条 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的评审实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申报范围为:四川省行政区内在自然科学领域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开发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七条申报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勇于探索创新,科学道德高尚,工作勤奋,严谨求实。
2、计划年度1月1日未满40周岁。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4、在学术上已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对科学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条 申请的研究项目有一定基础,有创新性,有较强发展前景,并具备必须的研究条件。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按照《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聘任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的评审机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部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在省内外学术界有影响的博士生导师、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临时下设若干学科组。学科组成员由专家委员会委员和特邀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评审并向理事会推荐资助候选人;参与对获资助者所获学术成绩的评议。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其程序是:个人申请,专家推荐,单位审核,归口部门同意,基金会办公室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议,专家委员会评审,理事会审核,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的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报送四川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办公室。省属及其以上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归口部门同意后上报;企业及市州属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经所在市州科技局同意后上报。
第十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填写《申请书》;
3、提供的材料不实或不齐全;
4、单位未承诺保证提供匹配金;
5、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将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各学科组初评,获得各学科组2/3以上参评专家同意的申请方可进入专家委员会的评审。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必须有2/3以上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获得到会专家2/3以上同意方可作为建议资助人选。对列入建议资助名单而未进入资助计划的申请者,可酌情给予前期资助。
第十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省级及以下部门所属单位的申请者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建议资助人员经理事会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并上网公告,无异议后公布批准资助计划。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获得资助后,须填写《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计划任务书》,其研究项目纳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及其承担的项目,由基金会会同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共同培养和管理,所在单位要为获资助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及成才环境。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获资助者的成长情况及项目进展实施跟踪管理。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每年12月15日前认真填写《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年度追踪考察表》及执行情况报告,一式两份送基金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在计划实施期内,获资助者因故不能从事科研工作或出国一年以上不能承担或按时完成资助计划的,由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并经审核批准,可延缓或终止资助。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项目、申报成果奖等,均应注明“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六条 资助期满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和填写《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考评验收表》,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后送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组织专家对获资助者进行验收并对资助绩效做出评价,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获资助者经验收被评为优秀者,在年满45周岁之前可申请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后续资助项目。后续资助项目应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八条 后续资助项目必须通过专家委员会和同行专家的评审或答辩,经理事会审议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九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查实后可撤销其资助,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获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费的使用按《四川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资助额度一次性核定,分三年拨付。
第三十三条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按不少于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资助额50%的经费予以配套资助。
第三十四条 资助经费由获资助者按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作它用,如有发现,撤销资助并追回已拨资助经费,取消该获资助者所在单位申请资格一年。
第三十五条 因故中止资助的,获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送基金会办公室。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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