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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市州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4日 00:00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市州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社科联:

现将《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市州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社科联

2005年9月2日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市州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促进市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支持市州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特设立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市州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州项目)。

第二条 市州项目资助范围为我省21个市、州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三条 市州项目重点支持各市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支持区域优势学科建设和当地党委和政府亟需的应用性和对策性问题研究。

第四条 市州项目属于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强度与四川省社科规划年度一般项目相当。

第五条 市州项目每年的立项数为10~15项。通过评审确定立项数和资助金额,报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立项

第六条 市州项目随四川省社科规划年度项目一同申报。申报条件和评审具体事项与年度项目相同。市州社科联工作委员会指导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市州项目面向市州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倡导联合攻关。重点支持在市州的省属院校、党校及有关实际工作部门。

第八条 市州项目初评时,与年度项目一同参加通讯评审,其拟立项项目原则上在通讯评审入围的课题中产生。

第九条 年度项目学科组评审结束后,在经通讯评审入围的课题中择优确定市州项目。

第十条 市州项目审批程序与年度项目相同。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州项目研究经费一次拨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地的市州社科联,由市州社科联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市州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等与年度项目相同。

第十三条 市州项目鉴定费由四川省社科规划办统一支付。除因成果鉴定不合格需要第二次鉴定的,不得要求课题组支付鉴定费用。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 市州项目的中期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地社科联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州社科联要加强对市州项目的跟踪管理,敦促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研究。年中应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将在研市州项目的情况写成专门报告,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四川省社科规划办。四川省社科规划办汇总市州项目检查情况报省社科联党组。

第十六条 市州项目负责人如调离所在市州,项目不得随之转走,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员承担,予以撤项。

第十七条 市州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鉴定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社科规划办负责,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其中本市州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不得多于2人,市州社科联可向四川省社科规划办推荐鉴定专家名单。鉴定合格后,发给《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十八条 各市州社科联要重视市州项目成果的宣传工作。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优秀的阶段性成果等,要及时向四川省社科规划办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四川省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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