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条: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评审|第四章审批|第五章纪律|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资助项目,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依据《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九五”期间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和基金管理改进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进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继续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重视和提高基础研究,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进一步发展和全面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凡有条件进行研究并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国家社科基金积极扶持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的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对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其他问题的重要项目,提倡有领导有组织地申报,有些项目实行委托研究,集中优势力量,协作攻关,以利于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牋牋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者和课题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遵守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申请人须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研究员(或相当于研究员)书面推荐。
3.申请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4.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省部级项目或其他重要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申请新项目,必须出具已完成原有项目的有效证明。
5.多人参加课题研究的项目的申请人,是该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项目。
6.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保证完成项目者,不得申请项目。
10.承担委托研究课题的单位,必须具有政治业务素质高的课题组负责人。比较强的研究力量和科研管理力量,其党政领导班子能够保证正确的研究方向,并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分别负责当地的课题申报;中国社科院科研局、国家教委社科司、中央党校科研部(下称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院、部委所属在京普通高等学校、本校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课题申报。组织申请和上报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上一年的项目按时完成率低于70%的,上报申请项目数不得超过其上一年申请项目总数的70%,低于60%的暂停申报。
2.上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的课题指南范围以外的自选项目,数量不得超过管辖范围内当年上报申请项目总数的5%。
3.自筹经费项目按照申请年度项目的程序和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由课题组负责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作为承担单位,并提供本单位出资证明和外单位捐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逐级上报的数量控制在当年申请项目总数的5%之内。
4.自选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完全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保证申报质量。
第八条受理项目申请时间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开始,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至两个半月。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向所在的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索购和报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为了使申请人和项目承担者掌握国家社科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并认真执行,申请人在购买申请书、课题指南时,应同时成套购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汇编》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大小和难度,必须同研究力量和条件相适应,确能保证完成。课题设计论证主要包括本课题国内外研究概况、拟研究的主要问题、要突破的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成果形式、完成时限、学术意义、实践意义、预期效益,以及申请人和参加者完成本项目的条件,并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制订经费预算。课题设计论证的文字应简明扼要。
第十条申请人按以下要求填写、上报项目申请书:
1.填写前应认真阅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汇编》。
2.如实、认真地填写项目申请书的各个栏目,字迹必须工整清晰。
3.项目完成时限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发出立项通知书之时即当年5月上旬起算,至当年10月31日按半年计算,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为一个项目管理年度,依次类推,最终成果通过鉴定验收时间一般为研究工作完成时间。重点项目、年度项目一般应分别在2年半至3年、2年左右完成,对策研究项目应在1年之内完成。
4.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的5份申请书中的课题设计论证必须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活页(夹于表中),不显示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以便评审的第一步采取没去姓名单位的方式。
5.申报非委托研究课题由申请人在申请书封面“项目负责人”栏亲笔签名,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上报;申请委托研究课题由申请单位签章和课题组负责人签名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6.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请书分别寄到(或面交)所在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迟于规定截止日期上报的申请书不予受理。
7.申请人应按规定随申请书同时邮寄(或面交)项目评审补偿费(重点项目60元,一般项目40元,青年项目20元)和每个项目20元的微机录入费。评审补偿费、微机录入费交受理申请书的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理单位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评审补偿费和微机录入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严格把关,提高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选题、课题设计是否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组是否确有完成研究任务的实力和条件。要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有关条件和规定的申请,不予上报。
第十二条各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根据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组织、指导对申报的课题(含自选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的预选,要把好研究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并签署预选意见。申请量比较大又有预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预选,由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申请量比较小、也无条件进行预选的单位,可由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征求专家意见,进行预选;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单位做预选工作。
第十三条各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通过预选的课题的申请书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按申请项目的类别和学科进行分类并录入磁盘,填写《申报课题一览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四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对申报课题评审工作。该项工作通常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或稍后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五条除委托研究项目外,各学科评审小组应按下列步骤和标准择优评出拟立项的项目:
第一步,审议没去姓名和单位的课题设计论证(申请书暂不同评审小组见面),经过民主协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出2倍于本学科立项限额的提名课题。提名课题的标准是,必须符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的指导思想;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课题设计论证体现出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并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要优先考虑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跨学科综合性研究的高质量申报课题的提名。
第二步,审议(申请书同评审小组见面)提名课题的申请人以及课题组成员是否符合承担项目的条件和规定;并按立项限额的一定比例,经过民主协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未提名课题中再产生若干提名课题。全部提名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必须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条件和规定。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其他条件。申请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具有明显优势,具有同类课题优秀研究成果,对申报课题的研究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可优先列入提名课题。
第三步,学科评审小组综合考虑课题设计论证的水平和课题组的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确定拟付诸表决的候选课题,严格掌握标准,在本学科立项控制数之内,本着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从候选课题中产生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小组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投票表决须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学科评审小组组长在评审表内签署意见上报。对经过评审的所有课题,由学科组秘书或指定人员如实记录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把记录交全国社科规划办保存。
第十六条评审年度项目的拟立项课题时,在同等条件下或基本符合立项要求的前提下,对边远和民族地区申报的课题,应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委托研究的少量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的重点项目和年度项目,实行有条件的单位竞争申报时,申报材料同学科评审小组一次见面,由学科评审小组在申报者之中提名承担单位和课题组负责人。
第十八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评审本人申请的项目时,实行回避;参加投票,但按投票人数和赞成票数各减一票计票。
第四章 审 批top
第十九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学科评审小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分析,对资助金额进行综合平衡。根据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要求,在资助总金额范围内,提出立项和资助强度的调整意见,上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获准者立项、发布。项目经费审批程序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对拟立项课题进行综合平衡时,若发现边远和民族地区拟立项课题过少,应从申报课题中推荐建议立项课题,征得学科评审小组同意后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委托研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年度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提名,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并同有关方面协商,提出方案,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少量重点项目和年度项目的承担单位和课题组负责人,亦可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商学科评审小组提名上报审批。
委托研究项目的课题组人员组成、课题设计、研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均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下达《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按通知书要求办理正式立项手续(具体办法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纪 律top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九五”期间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和基金管理改进办法》和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报课题,认真、准确、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的每一栏目,弄虚作假、特别是虚报相关的已有研究成果和前期研究成果,一经发现,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下一年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课题指南发布后,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以咨询名义对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成员请客送礼,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成员更不得收受礼金。一经发现违反者,给予严肃处理,凡课题已经立项的;取消其立项资格,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项目;对涉及到的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参加评审、审批工作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工作,需要回避的必须回避,对评审过程和公布前的审批结果必须严格保密。对于违反规定和泄密的,一经发现,即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top
第二十五条教育学、艺术学和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的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办法,参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由三个单列学科规划领导小组分别制订。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非军事学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工作归口全军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未尽事项可酌情研究、妥善解决。1993年3月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停止实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1996年11月制订)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现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国家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包括国家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点课题、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青年社会科学基金课题。
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用于支持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扶持和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严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贯彻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行艰苦的,创造性的探索,努力作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引导和鼓舞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团结奋斗。
第四条国家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列项,保证重点。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资助。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受国家委托,领导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并暂代行中华社会科学基金会职责。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订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
2.制定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中华社会科学基金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和办法;
3.管理和筹措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
4.发布国家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审批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对重大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验收;
5.领导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学科规划小组工作;
第六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又称中华社会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它的职责是:
1.负责制订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
2.具体管理和筹措社会科学基金;
3.检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
4.组织对重大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为了发挥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作用,协助管理好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做如下工作:
1.代为受理所在地申请人递交的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2.代为检查所在地已列项的国家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3.参与组织对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青年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七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学科规划小组,并代行中华社会科学基金会学科评审组职责。其成员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请一般为五年,在五年内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成员作适当调整。
学科规划小组(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
1.协助制订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和国家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指南;
2.评审本学科申报的国家资助课题的申请,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3.参与本学科国家资助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八条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的国家资助课题,分别委托国家教委、文化部、军事科学院组织相应的学科规划小组具体管理。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章选题
第九条国家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中长期重点课题规划和公布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中长期重点课题规划一般五年发布一次,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指南和青年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指南一般一年发布一次,中长期重点课题规划通常在规划起始的第一年发布,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指南和青年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指南通常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发布。
第十条少数急需的重大课题和不宜公开进行招标、投标的课题,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列项。
第四章申请
第十一条自中长期重点课题规划,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指南、青年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指南发布之日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为三个月。开始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索购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人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并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请书寄(或面交)申请人工作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如未成立规划办公室的,可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指定有关部门受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申请人工作所在地在北京地区的,申请书寄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迟于规定截止日期寄出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申请人应按规定同时通过邮局汇寄(或面交)课题评审补偿费20元。评审补偿费交受理申请书的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开具收据。凡只寄申请书而未交评审补偿费的,一律不予评审。
第十二条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一位主要负责人(也称第一申请人,对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否则,将按照申请书填报的课题组人员次序,视第一名为主要负责人,申请书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名报出。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正在执行的国家资助课题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申请人应是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的高级专业人员;否则,须有两名研究员(或相当于研究员)的书面推荐。
第十三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井承担信誉保证。申请人必须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且必须是课题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任务。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意见,然后对申请书进行汇总、分类,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转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五章评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收到申请书后,负责组织对申请资助课题的初选和评审。
应按下列要求对申请资助课题进行初选和评审。
1.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3.为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
4.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
5.有良好的社会效益;预期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保证;
6.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当有的学科申请资助的课题数量太大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初选组,由学科规划小组负责人主持进行初选,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选出的课题交学科规划小组评审。单列课题或特殊课题可由全国哲学社会学科规划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学科规划小组对课题进行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课题方能获准列项。经学科规划小组评审通过的课题,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发布。
第十六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应采取回避的办法。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第六章经费
第十七条每年课题评审时,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资金来源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通过评审确定列项资助的课题,单项资助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主任审批;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应由领导小组集体审批,全国哲学社会科和学规划办公室应在每年年终将经费开支情况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八条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申请人接到资助通知书后,应按批准的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两个月内寄至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逾期按自动放弃论。
第十九条资助经费开支限于:
1.为课题研究服务的资料费;
2.国内调研差旅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必要的专家咨询费;
6.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及稿酬;
7.研究成果的鉴定费。
第二十条资助经费使用要合理。要充分利用所在单位和协作单位的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以及其它与完成该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记账。
第二十一条资助经费拨至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代管并负责监督。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可提取代管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但每个课题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课题组全体成员均应自觉接受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年终结余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按预期目标完成了的研究课题,结余经费留给代管单位用作研究经费,原课题主要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己拨出部分的余款,对其中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等而被撤销的课题,应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七章检查
第二十四条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批准资助课题通知书分别寄送申请人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工作单位和申请人,并委托申请人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工作单位对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进行必要的抽查,并及时通报课题的执行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课题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应提出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交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工作单位,接受检查。经上述单位同意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才继续按期拨款。课题进行中因各种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主要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经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转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的执行。
第八章验收
第二十六条凡接受国家资助的研究课题,均应在完成后对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凡列入全国规划的重点课题,应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参予下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鉴定和验收;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青年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委托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参与下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鉴定和验收。鉴定和验收的标准另定。
第二十七条鉴定或验收小组的组成和人数,由课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第二十六条的分工,与有关的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共同商定。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鉴定和验收小组。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验收小组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鉴定或验收小组成员应按课题类型选择聘请。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聘请同行专家学者参加,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成果主要聘请有关实际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凡可公开出版的成果,还应聘请出版方面的专家参加。鉴定或验收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鉴定或验收小组对鉴定或验收负全面责任,并应对工作过程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申请组织鉴定或验收的程序:
课题完成后,课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第二十六条的分工,及时向有关的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并报送成果的全套资料,征得同意后,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安排落实鉴定或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鉴定或验收的结果应填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报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经审核合格者,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发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通知书》,方能正式结题。
第九章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条国家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推广和使用,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对促进有关的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及制定有关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各级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应主动向相应的决策机构和管理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率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各级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管理工作的主要指标。
第三十二条对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并有可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的成果,课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各级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责任向有关各界广泛推荐,促其发挥效益。
第三十三条对优秀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课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各级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责任向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
第三十四条受国家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经验收合格的,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标明):“哲学社会科学‘某五’国家规划重点课题”,或“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或“青年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各级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要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家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成果及其转化后的效益,扩大其影响。
第三十五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每五年举
行一次评奖活动,奖励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优秀成果。办法另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将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原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办公室发布的有关条例,办法等同时停止实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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