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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审核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5日 00:00   阅读次数:

社科规划办通字[2013]第41号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全军社科规划办:

近期,我们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验收工作中,发现个别成果学术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6月份以来,我们已终止了13个项目。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国家社科基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各项目所在单位以及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通知如下。

1. 审核阶段性研究成果。逐项核实课题组的主要阶段性成果,对于填报立项之前发表的成果或与项目研究主题无直接联系的成果,虚构成果名称、发表刊物、刊物期数或作者署名情况的,应当提出严肃批评,并要求项目负责人重新填报。

2. 审核最终成果的形式和内容。重点审查成果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预期研究目标,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是否规范,必要时可利用查重软件进行检测,对存在引用其他成果却未按规范标注的,必须退回修改。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的项目,审查结项成果是否在原文基础上有实质性修改,是否提供了二者之间区别和联系的纸质说明以及原论文(报告)电子版文件。

3.审核经费决算情况。对于决算与预算严重不符、支出违反规定、经费用途与项目研究无关,以及未提交财务明细账的,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整改并重新填报。

4. 认真填写审核意见。请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在签署审核意见时,重点填写上述3条内容的审核情况。为减少鉴定结项工作环节,减轻各单位工作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可不再归纳鉴定专家意见和提出结项建议。

请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切实把好成果验收审核关口。我办将建立各管理单位工作情况档案,将审核结项材料的工作情况作为确定年度项目限额申报指标的重要参考,并对审核不严的通报批评,对认真审核的通报表扬。

请将此《通知》及时转发本地区本部门各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并做好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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