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条:关于公布乐山师范学院第六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名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若干管理规定_
乐山师范学院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地方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川委办〔2016〕47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川科规〔202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本校师生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成熟或可独立应用技术成果和注明其开发程度及后续开发条件实验室的阶段性成果(含专利,下同):新品种、新产品、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针对下列方式:
(一)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1.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指以技术所有权转让形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让、申请权转让、专有技术转让等。
2.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指以技术实施许可形式将科技成果使用权在约定范围内提供给他人实施,包括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
(二)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指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实施转化。包括自行投资兴办企业,生产自己研发的产品或实施自己开发的技术。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指科技成果完成人以提供技术成果作为主要合作条件,与他人合作共同对该成果进行实施转化,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加以约定。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作价,折算成股份或出资比例,投资到企业中,由企业进行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所有人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四条 管理与服务。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的相关工作,简化管理流程,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一)进一步加强对专利知识产权的管理,着力提升专利质量。
1.实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由发明人提出申请,学校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由所委托的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学校组织专家组,确定是否进行专利申请。
(1)对于学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学校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对于以学校为专利申请主体的职务发明:
①不进行产权分割的,产权全部归学校所有;学校承担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费用可在教学院(科研中心、研究机构、图书馆)的自筹经费、纵横向科研课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等经费中列报,不得在学科建设费、业务费、办公费等财政资金预算项目中列报专利费用,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支出后,按本文件第五条规定进行分配。
②进行产权分割的专利,发明人应按照合同或协议载明的产权所有权比例承担专利费用,教学单位(研究中心、研究机构、图书馆)应按合同或协议在自筹经费、纵横向科研课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等经费中严格审报学校承担的专利费用部分;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支出后(其中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进行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按本文件第五条规定进行分配。
在纵横向科研和大学创新创业经费中列报的:课题组负责人应严格按课题项目经费预算或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签报专利费用。课题在经费预算中(包括配套经费)没有专利费用预算的,不得在课题经费中列报专利费用;横向课题经费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结余经费可用于专利费用的支出。
(2)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学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经教学院(科研中心、研究机构、图书馆)初审,科研部审核、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同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获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按不低于5%的比例向学校交纳收益。
3.专利发明人应加强授权专利在产权保护期内的维护,及时交纳运维护费用;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向学校反映,通过相应途径进行维权,维护学校和自身权益。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
1.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所占比例原则上不高于80%;学校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使用权产生的纯收益,缴纳学校比例不低于20%。审批流程,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教学院(科研中心、研究机构、图书馆)初审,科研部审核、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涉及“三重一大”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于接受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学校处置,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审批流程同上。
(三)科研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工作的政策制定、协调实施;负责专利申请评估前、后的备案、专利产权分割合同的审核与科技成果的登记入库、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考核与认定;负责统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运营基金的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汇总与上报。
(四)各教学院(科研中心、科研机构、图书馆)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推介工作与具体成果转化的初审工作,
科技成果完成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前的评估、专利申请评估后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摊协议的拟定、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转化交易的申请和报审,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如涉及学校参股投入企业事项,乐山师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师科公司)代表学校洽商并持有科技成果股份,依法行使股权。若创办新企业,且适合投资的,师科公司可以直接投资持有股份,协商确定股权比例,参与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经营管理企业。
各教学院(科研中心、科研机构、图书馆)、师科公司负责整理各单位所经办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书面材料,配合科研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汇总上报工作。
人事部负责离岗创业申请的审批。
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负责学校承担的专利费用支付的监督。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程序。
(一)成果登记入库
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学校报送(披露)职务科技成果,提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和将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等行为。科研部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发明人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对接申请表》。科研部及时将相关成果信息,通过师科公司进行发布。
(二)推荐宣传
师科公司、成果完成人及所在单位应相互配合,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推介宣传。
(三)商定转化方式,签订相关协议
成果完成主持人是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成果转化合同的拟定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前,成果完成人和对接企业单位充分洽谈后,初步确定转化方式,准备相关材料,填写《乐山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书》。教学院(科研中心、科研机构、图书馆)负责成果转化的合同预审、执行协调和督促,科研部负责合同的审核、执行检查、归档等组织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遵循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1.科技成果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转化方式,由教学院(科研中心、科研机构、图书馆)代表学校协助成果完成人参与洽商,并代表学校负责办理市场定价、校内公示等事宜。
科研部负责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审核、认定登记等事宜,财务处负责协办免税申请。成果完成人应对转让成果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包括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并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2.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或者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转化方式,可根据成果完成人的要求或者学校的具体安排,会同师科公司共同审核,由师科公司确定是否适合学校参股投入企业。若适合学校参股投入企业的,由师科公司代表学校与企业、成果完成人洽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事宜,协商确定股权比例,并依法依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其企业未来申报各级纵向科技项目、成果报奖时,应将学校作为主要参与单位。
此类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所投资企业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
3.学校未参股的前述成果完成人与他人共同实施或作价投资成立的企业以及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创办的企业,转化实施后3个月内当事人应提供创办企业证件复印件、股权结构情况、使用学校成果情况等材料向科学处报备企业的具体情况。该企业未来申报各级纵向科技项目、成果报奖时,应将学校作为主要参与单位。
此类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成果完成人与合作方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市场定价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采用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1.知识产权授权期限在3年期以内的专利,在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自行投资或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时,可以根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洽谈结果采用协议定价方式,定价数额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见,但是其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专利转让、许可交易价格参考标准》规定的标准,上不封顶。软件著作权和外观专利等其他科技成果可参照实用新型专利有关标准执行。
学校专利转让、许可交易价格参考标准
转化方式 |
发明专利(万/件) |
实用新型专利(万/件) |
专利权转让 |
10 |
4 |
独占许可 |
5 |
3 |
排他许可 |
4 |
1.5 |
普通许可 |
2.5 |
1 |
2.知识产权授权期限超过3年期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进行限价,可以根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洽谈结果采用协议定价方式转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发布,在一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普通许可。
3.学校参股的成果转化实施或重大科技成果转让的,在定价前原则上需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当以此科技成果作为唯一或主要技术支撑创建企业时,原则上该成果占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不低于20%。
(五)校内审批与公示
教学院(科研中心、科研机构、图书馆)或师科公司将协商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初审、科研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中,涉及学校参股的转化实施或重大科技成果转让,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转化科技成果的,教学院(科研中心、科研机构、图书馆)或师科公司须在学校校园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过程中异议的处理程序。科研部负责接收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异议,科研部会同纪委办、党政办公室等部门对异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六)合同履行与收益分配
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前,应先按第四条的规定扣除知识产权申请费、代理费与维持费以及应缴纳的税费、成果转化评估、中介服务费等相关成本,余下净收益方可用于分配。
1.科技成果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产生的净收益,或转让经费分配比例前5年,课题组(团队)或成果持有人占100%;从第六年开始,按照8:1:1确定完成人、学院和学校的比例分配。其中完成人在缴纳相关税费后以提取现金的奖励形式分配;教学院(科研中心、科研机构、图书馆)所得由本单位统筹使用,可用于单位的绩效奖励,各单位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按照自行制定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学校所得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运营基金的收入(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果完成人持《技术转让合同》和到款通知单,到科研部办理收入分配手续。科研部开具《乐山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单》,送财务处办理入账和分配。
2.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学校对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以“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0.15万元。
3.为了鼓励本校教师创业,针对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学校可以采用如下优惠措施:成果完成人可以免费使用自己研发的多项相关专利成果,允许其所创办企业正常运行直至盈利后逐年支付专利使用费。使用该优惠条款的,每年支付给乐山师范学院的专利使用费应不低于《学校专利转让、许可交易价格参考标准》(见表)“专利权转让”费用的标准。支付金额计入成果完成人的横向科研经费业绩,用于其职称晋升、聘任、岗位考核等科研业绩认定。
学校收取的专利使用费,30%转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运营基金,70%奖励给完成人所在单位,由其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成果申报和转化相关的支出。
4.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但学校未参股以及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仅成果完成人占有股份的,股权收益部分80%由成果完成人享有,20%上缴学校。上缴学校部分的30%转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70%奖励给完成人所在单位,由其统筹使用。上缴学校的金额,计入成果完成人的横向科研业绩,用于其职称晋升、聘任、岗位考核等科研业绩认定。
学校参股的,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行使股权,收取学校所占股权比例收益,扣除管理成本支出后上缴学校。成果完成人个人所占股权比例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 体制机制保障
(一)组织机构。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科研的副校长为副组长,科研部正、副部长为成员,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在科研部设置知识产权与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科技成果管理与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离岗创业。成果发明人创办科技型企业,在向科研部提交情况报备后,因企业运营所需申请离岗创业者,所在单位同意后,学校人事部牵头负责离岗创业申请的审批。申请获批后,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原则上学校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和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向人事部申请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工龄连续计算,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等级晋升、社会保险、医疗等方面的权利。
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险、失业保险等、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均由本人自行承担。若需学校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须将所需费用转入学校后,方可代为缴交。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人才计划、条件建设等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变更或中止,确需延期、变更或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批。
返回原岗位后,离岗创业人员应及时向学校人事部提交离岗期间个人工作情况报告,涉及利用前述第四条中规定的针对我校教师创业优惠措施的,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主动缴纳专利使用费。涉及职称晋升的,根据学校当年度的职称评聘工作安排,由本人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参照学校相关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三)担任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的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1.根据干部管理条例,担任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的科研人员在离岗创业前应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在同意离岗创业期限内,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任职(兼职),转让本人股权,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2.担任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的科研人员若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须如实将兼职情况报学校审批。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处级领导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3.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学校正职领导,可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收益分配比例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处级领导,可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情况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由具体经办单位负责公示事项。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科研经费、骗取职称职务评聘资格、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学校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视具体情况取消其职称职务、奖励或荣誉称号,追缴违法所得。当事人给学校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部负责解释。《乐山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乐师院〔2018〕91号)同时废止。
乐山师范学院
2021 年 4月 7日
附件: 1.乐山师范学院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
2. 乐山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书
3. 乐山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