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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师院[2002]78号 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为深化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调动与发挥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我院科研水平和科研效益;同时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和系级科研工作考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工作计量内容 1、科研项目:纳入学院科研处计划管理、项目经费进入学院财务处科研账户管理的纵向或横向项目。 2、科研成果:署名乐山师范学院的理论与技术成果,具体包括:公开发表论文论著、被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授权专利、鉴定成果、获奖成果等。 3、科技开发:包括成果转让、成果推广、技术服务、科研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等。 4、科研活动:以对乐山师范学院有显著贡献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任职和校内科研管理活动等。 二、科研工作计分标准1.科研项目分
说明:(1)各项目计分,只在项目计划批准年度计算。 (2)无经费资助或无配套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列入统计范围。 (3)两人以上承担项目,由课题组负责人按各人承担的工作量分别计算分值,总人数不超过5人,合计得分不得超过项目总分110%。其上报分值须经课题组成员签字。 (4)承担各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按原项目级别降低一档计分。 (5)教改项目参照科研项目计分。2.科研成果分
[a3]教授的基本科研工作量。该体系的标准参照指标。 [a4]标准指标的0.84 [a5]标准指标的5.55.与文科学科一级刊物万字分系数比为2.5:1 [a6]各级差系数0.6 [a7]与文科国家级获奖级差系数为0.6 说 明: (1) 著作主编每本书另按20分/10万字加分,副主编按5分/10万字加分。 (2) 获奖成果各项为文科标准,文、理科系数比为1:1.5。 (3) 学科一级期刊指该学科核心期刊排序前3位者。 (4) 除学院认定的报纸理论版学术论文外,其余报纸(包括高校校刊和地市级党报)上的一般文章不计分。 (5) 著作、论文、作品等成果均指统计期内正式发表的。若已投稿或已获准发表而未正式刊出的,只在正式刊出后纳入统计。 (6) 成果获奖均指政府级奖,不含各类论文奖、学校奖(本院奖除外)、各级学会奖等。多次获奖者,以最高奖计,不重复计分。 (7) 交叉学科的成果,凡发表在文科刊物上的以文科计,发表在理科刊物上的以理科计。 (8) 发表在学术刊物增刊上的论文,其加权系数为0.6。(系数逐年递减,三年之内取消此项) (9) 两人以上合作的著作、论文,计分基数为110%。论著按合作人数平均计分,论文按以下表列系数取值。人数不得超过5人。
3、科技开发分 主要考核其实际经济效益,以实际进入学院专门帐户的转化经费计算。其中: 成果转让与推广、技术服务:30分/万元 试销产品创利:60分/万元 若研究成果采取技术联营或技术入股,则以考核期内学院所得利润计算。具体办法以协议方式处理 4.科研活动分 (1)学术会议: l 国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100分[a8] ,提交论文70分。宣读或提交论文,以会议简报或会后非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为据(下同)。 l 全国学术会议和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70分,提交论文50分。 l 省级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30分,提交论文20分。 (2)全院性学术讲座:教授20分/次,副教授15分/次,讲师10分/次。 (3)学术任职:国家级学会(协会)常务理事以上兼职20分;全国性学会(协会)常务理事以上兼职15分;省级(行业性)学会(协会)常务理事以上兼职10分;核心期刊主编20分、副主编10分;一般公开发行刊物主编10分、副主编5分。(只确认其中1项) (4)科研管理:当年新批(不含学院批准)科研基地或机构负责人20分;省重点学科、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科研基地或机构学术带头人15分;上年度获得学院科研工作优秀单位称号的系部科研主管10分、科研秘书5分。(只确认其中1项) 以上各项科研活动分,累积统计限额为本人基本科研工作分的50%。 三、科研工作考核定量标准 1、各项得分累加值为年度科研工作总分。 2、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各级教学人员基本科研工作分如下:
注:此标准为专任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评定的最低合格线。初级职称人员暂不规定科研任务。专职科研人员、实验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科研工作考核定额另行规定。 四、考核统计工作事宜 1.每年度科研工作考核,由人事、科研部门统一部署。 2.科研工作考核计分统计工作,由科研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度考核的统计数据时限为上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 3.科研成果由系部科研秘书逐月登记,院部机关人员直接到科研处登记。其他数据每年填报一次。 4.科研考核登记弄虚作假者,科研工作年度考核以不合格计。 五.其他 1.本办法由学院责成科研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于2002—2003年度开始实施。 乐山师范学院 2002年11月25日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关于艺体类专业作品和专业活动的 科研工作考核认定办法 第1条 考虑到我院艺体专业的特殊性,为了鼓励我院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开展专业创作、竞技工作的积极性,为了便利于在艺体类专业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和职称晋升工作中核定科研工作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成果与活动,仅作为教师工作考核和职称晋级时科研工作计算的依据。 第3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可折算为科研计量的项目范围:1.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艺术类(美术、音乐、舞蹈专业,下同)教师个人的专业创作(或改编)作品;2.公开举办的非商业性的艺术类教师个人或集体的专业创作作品展览、演出;3.体育专业教师个人的竞技比赛奖项;4.体育教师集训指导学生在片区以上学生运动会上的获奖项目;5.学院委托举办的对外展示学校风貌的大型文艺演出会。 第4条 书法作品,因其特殊性,暂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5条 公开发表的美术、音乐作品,按照《乐山师院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计分办法》执行。 第6条 美术、音乐、舞蹈创作作品入选国家部委(文化部、教育部、广电部等)和全国专业学会(如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的大型专业作品展览和竞赛演出会,视同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所获部委单位颁发的铜牌以上奖项,视同省部级科研奖项。 第7条 美术、音乐、舞蹈创作作品入选省厅(文化厅、教育厅、广电厅等)和省级专业学会(如省美术家协会)组织的专业作品展览和竞赛演出会,视同在专业一般期刊上发表作品。所获省厅部门颁发的铜牌以上奖项,视同省厅级科研奖项。 第8条 美术、音乐教师公开出版的个人作品集,视同科研著作。 第9 条 艺术、体育专业教师获各级人民政府授予的文艺、体育奖项,分别以同级别科研奖项认定。 第10 条 音乐、舞蹈教师在校外举办个人专业性专场演出,美术教师在校外举办个人作品展览,视其主办单位级别认定科研工作。市校级70分,省厅级100分。 第11 条 体育教师参加校外各级各类体育比赛获铜牌以上奖项,按其运动会主办部门级别(省内片区运动会视同市校级,省际片区运动会视同省厅级,下同),分别认定其科研奖项。 第12 条 获片区以上大学生运动会铜牌以上的奖项,其直接集训的体育教练,按运动会主办部门级别以权重为0.3的系数认定其奖项。 第13 条 学院委托音乐系对外以学院名义举办的大型演出活动,经主管院长和科研处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教师作科研工作认定,其标准原则上为10分/人次。 第14 条 以上各条款所列各级各类演出、比赛、展览活动,若属商业性质,则不作科研认定。 第15 条 第6条至第13条内容,由科研处统一认定。艺术、体育专业教师申请认定时,应提供相应的作品原件(或照片、影印件)、获奖证书和其他证明资料。 第16 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17 条 本办法自2002—2003学年度开始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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