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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高水平的科研队伍,使科研人员能集中时间和精力,多出成果、快出成果,提升我院科研的整体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方能申报: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有省厅级或以上的在研项目负责人。
(2)当年进入学院科研帐户5万元以上的横向研发项目的主研人。此类人员可不受职称、学历限制。
项目无经费资助或配套资助的人员不具备申报条件。经费情况以进入学院科研帐户为准。
二、申报与聘任:
申请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乐山师范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申请书》。
科研处、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报学院领导审定。
申请人与学院签定《乐山师范学院专职科研岗位聘任合同书》(由科研处代理),明确聘期内的目标、责任和权利。
学院发给聘任证书。
三、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
1、每年度专职科研人员编制计划由人事处下达。
2、专职科研人员聘期内的业务管理由科研处负责,相关系部应为专职人员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3、专职科研人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合同签约时限为一年,期满可续签,但文科不超过两年,理科不超过三年。
4、专职科研人员实行滚动申报,申报工作在每学年度的下期进行。
5、受聘人员每学期应向科研处提交1次科研进度报告,并送一份给所在单位备案。合同期满后,科研处依据《专职科研人员申请书》组织相关专家对受聘专职科研人员的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审和鉴定。
6、专职科研人员聘期内的科技成果权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乐山师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认定。
四、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
1、专职科研人员每学年应填写《专职科研人员年度工作考核报告书》。
2、年度工作考核由人事处牵头组织。
3、考核内容以《聘任合同书》和课题计划书等相关材料为依据。一年期合同:考核评审最终成果。两年及两年期以上合同:中期考核阶段性应完成的任务,期满考核最终成果。
4、研究成果:著作应为出版社的公开出版物;论文应为公开刊物上发表并与合同书中明确的刊物级别相对应;获奖成果应为政府奖;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成果转化:以当年实际拨入学院专门帐户的转化经费为准。
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优秀:高质量超额提前完成合同书中规定的目标任务。
称职:(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书中规定的目标任务;
(2)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但正式成果暂时未确认,且有出版合同、刊用通知书之类证明材料。
基本称职:在聘期内目标未实现,但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有一定工作绩效。
不称职:(1)在聘期内目标未实现,且无充足理由说明;
(2)发生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五、专职科研人员的待遇
1、考核结论为优秀者,除享受同职务(职称)满工作量的岗位津贴外,按学院有关规定上浮岗位津贴。
2、考核结论为称职情况(1)者,专职科研人员享受同职务(职称)满工作量的岗位津贴。考核结论为称职情况(2)者,预发同职务(职称)满工作量的岗位津贴的80%,正式成果确认后,补足满额。
3、考核结论为基本称职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减发相应岗位津贴。
4、不称职的专职科研人员按乐师院发[2001]52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专职科研人员的二级分配等其他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6、聘期内争取的科研项目及经费,取得的研究成果,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和成果奖励办法办理。
六、本试行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发文之日起生效。
乐山师范学院 2002年11月1日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专职科研岗位聘任合同书
(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丙方(系、部门)
单位名称: 系(部门)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系(部门)负责人:
乙方(受聘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学历:
***************************************************************************
甲、乙、丙三方根据《乐山师范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管理试行办法》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岗位名称
甲方聘任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三、岗位职责
乙方的岗位职责:乙方按照在《专职科研人员申请表》中“聘任期间主要科研内容及目标”以及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中的任务、目标执行。
四、工作纪律及相关要求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不得将相关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完成或终止聘任合同后,应将相关资料、成果交所在部门或科研处归档。
3、乙方离开用人单位 年内,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4、乙方出省、出国考察、研究等,若未经甲、丙方同意,其差旅费用不得报销。
5、甲、丙方确因工作需要乙方返校时,乙方应在规定时间返校。
6、乙方每学期第 周内将本学期科研工作书面总结二份交科研处,科研处签署意见后送一份给所在系(部门)备案。
7、甲、丙方及相关系(部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实验等科研工作条件和便利服务。
8、其他约定:
五、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丙方按国家和本校《乐山师范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乙方受聘期间的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
2、工作报酬与福利待遇的其他约定: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三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
(2)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
(3)乙方不履行聘任合同;
(4)乙方因身体状况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5)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3、甲方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应当由主管院长决定并签署意见。
4、乙方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具体约定如下:
七、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
1、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甲、乙方在本合同第九节约定。
2、乙方在聘任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强行要求解除聘任合同;或乙方因辞职调动离校而中止履行合同,甲方有权采取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1)要求赔偿因受聘人强行解除聘任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2)收回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技术资料。
八、成果归属
1、执行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除本款第(2)条另有约定的除外),丙方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对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甲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规定,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2、其他约定: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我院有关规定办理。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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