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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科技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3日 00:00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地保存并规范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院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文字材料、照片、声像等在科研工作中的材料。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规范和加强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四条 科技档案分校、系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科技档案由科研处负责收集、分类、编目和必要的加工整理。主要内容包括:

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关于部门有关科研工作的文件、通知、函件等;

学校有关科技工作的文件、决定、规章、报告、科技规划、计划、总结、报表、函件等;

重大科技活动资料:包括学校科研工作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院级学术报告会,主办或承办省属二级学会以上学术会议,大型科普活动等相关文字材料、图片、音象资料;

科技项目从申报至结题全过程的资料:主要包括各项目计划任务书、技术资料、课题成果、项目结题、成果鉴定材料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科技协议、合同、技术资料等;

校级科研机构、学术咨询机构专职科研岗位人员资料;

科技成果推广资料;

学校年鉴有关科研资料;

其他科研资料。

第六条 系部科技档案工作由分管主任领导,系科研秘书负责收集、登记和整理。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系有关科技工作文件、规章制度、科技计划、报表、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

2.系重大科技活动(本系教师和外邀学者学术报告会、主办或承办市级学会以上学术会议、大型科普活动)相关文字材料、图片、音象资料等;

3.教师参加省、全国和国际学术会议资料;

4.科技成果(包括获奖成果)的复印件或原件;

5.系级科研项目资料:包括各项目计划任务书、技术资料、课题成果、项目结题成果鉴定材料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6.系级科研机构、科研基地建设资料;

7.科技成果推广资料;

8.其他科技资料。

第七条 教学系人员的科技成果由本系科研秘书登记,非教学系各类人员科技成果,本人直接在科研处进行登记。

第八条 下列成果均属于登记存档范畴:

1. 正式出版的各种学术著作:包括专著、编著、教材、参考书、工具书和译著;

2. 公开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包括各大报纸理论版文章、在国(境)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译文;

3.各种经有关部门正式鉴定、采纳,但不宜公开发表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等;

4. 具有特定使用价值,并经鉴定认可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

5. 全国性和国际学术会议中交流并全文或主要部分收入会议论文集(正式出版)的论文;

6. 获市(含市)级以上政府科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的科研成果;被收录入著名学术索引刊物: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资料中心收录资料等,以及收录入国际著名索引刊物:SCI、EI、ISTP等成果。

第九条 学院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各级科技人员和科管人员做好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科研处与档案室联合定期对多系科技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并纳入当年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技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学院综合档案室存档。

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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