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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师院[2004]87号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提高我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便于经费、成效和责任的具体落实和管理,现制定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经费构成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按学校专项拨款与院(系)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措。在各重点学科的专项建设总经费中,院(系)配套资金不得低于20%。
二、经费使用原则
1、以学科为科目建立项目收支明细帐户,实行项目制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2、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非重点学科队伍人员经费开支和与学科建设目标不符的开支。
3、经费使用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三、经费使用范围与专项标准
1、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学术专著和省级及其以上统编教材出版补贴,本学科核心刊物论文发表版面费;
(2)技术成果鉴定补贴;
(3)高级别科研项目立项配套和申报补贴扶持经费;
(4)举办或承办省级以上大型学术会议;
(5)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津贴补助和培养费;
(6)购买图书、音像资料,复印资料;
(7)其它专项。
2、配套、扶持专项费用标准
(1)凡申请到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项目,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务院其它各部门项目及国防重大项目者:
经费在5万元以上者,学校配套5万元/项;
经费在5万元以下者,学校配套比例为1∶1;
(2)凡申请到地方政府项目(省科技厅、经贸委、建设厅及其它省级政府部门项目)者:
经费在5万元以上者,学校配套2.5万元/项;
经费在5万元以下者,学校配套比例为1∶0.5;
(3)凡申请到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国际组织资助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者:
经费在10万元以上者,学校配套2.5万元/项;
经费在10万元以下者,学校配套比例为1∶0.25;
上述(1)(2)渠道的自筹经费项目,配套标准为:国家部委级项目,文科1万元/项,理科2万元/项;省级项目,文科0.5万元/项,理科1万元/项;省厅级,文科0.3万元/项,理科0.6万元/项。
以上各项配套经费超过万元的,当年到位1万元,余额部分次年在预算中追加。各类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按《乐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鼓励出版高级别、高质量著作。学术专著出版费补贴标准:省级出版社4000元 /部,国家级出版社6000—10000元 /部。统编教材出版费补贴2000—4000元 /部。
(5)技术成果鉴定补贴2000—4000元 /项。成果鉴定费补贴,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会务费和用于通讯鉴定的邮电费。专家的劳务费根据鉴定工作量和专家级别确定,标准为500-1000元。
(6)组织申报国家级项目劳务补贴500元/项;申报省部级项目补贴300元/项。
(7)所有对个人的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用公用经费重复补贴同一部专著、教材和论文。
3、举办或承办大型学术会议,采取会务费用差额补贴报销方式予以资助。接待费等标准按《乐山师范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乐师院[2003]31号)执行。
4、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津贴补助标准,按学校统一办法执行。
5、其它专项开支,由主管院长审批。其他经费开支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使用程序
1、学校根据各学科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目标任务,分配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配套经费,并打入计财处,由计财处出具证明方可启用校拨经费。
2、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经费由学科项目负责人掌握。
3、报账时,由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建设项目院[系]的院长、主任担任)和项目责任人(由学科带头人担任)签字,经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学校财务制度报账。单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学校主管院长审批。
五、其他相关事宜
1、学科建设办公室按校拨总经费的5-10%提取机动经费,由主管院长掌握调剂使用。
2、计财处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严格核算,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并根据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执行人上报的年度预算使用执行报告,一项专用经费执行结束,应写出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3、各学科在制定年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时,须有具体实施目标,并逐项落实。非科研成果性开支[经费使用范围第(1)、(2)款以外的内容]应低于总经费的40%。
4、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除有专项预算外,不得用于人工费、劳务费、餐费、接待费及各类劳保福利;不得用于资助个人在国内外进修和攻读学位;不得用于资助个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不得用于房屋装修。
5、各类成果的现金奖励或补贴含税。
6、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学科建设项目的季度、年度检查,对经费使用情况建档记录,同时检查学科点的实施进度。对因滥用资金而影响学科正常建设和发展或实施不力的学科,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限制调整经费,甚至停止对该学科的投入。
7、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截留、挪用、挤占学科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处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8、每年对院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及配套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由监审处组织实施,计财处、科研处配合。
9、本细则学校责成学科建设办公室解释。
10、本细则在2004年9月22日院长办公会上通过。
乐山师范学院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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