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条:乐山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条例(试行) 下一条: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6.11.6
乐师院[2006]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对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改革和完善我校科研管理制度,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效率,现根据国家教育部科研管理有关文件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科研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创造学术繁荣、思想活跃的科研环境。我校的科研工作,应按照坚持方向、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特色、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点、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进行规划和组织。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三条 系部级科研项目。各系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中应有科研项目计划安排专项内容,各系部在切块经费中可安排一定的科研项目经费, 系部级科研项目由各系部组织安排和管理。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每年设立一批校级科研课题,由科研处负责组织申报,安排经费并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每年根据上级的项目申报要求,由科研处组织申报,个别纵向合作项目,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科研处按照各级项目资助部门的委托进行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进行的横向研究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提出, 经系(部)研究认可后, 报学校批准。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签定科学研究或科技开发合同。
第七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研究项目外,各项目实行校系共管, 学校主要负责组织和办理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科研经费的管理, 报送材料, 定期检查, 成果鉴定, 申报成果奖等。系部提供研究条件,进行日常检查和结题督促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乐山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1.本基金只限于资助本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课题。原则上每人最多受资助2次。
2.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预研项目、自筹项目和青年教师人才启动项目等类别。
3.基金择优资助的课题:
有利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课题;
有利我校科技储备和发展后劲的研究课题;
有利于争取校外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课题;
有利于产、学、研一体化的研究课题;
其他具有立题思想新颖或有突破性关键技术的研究课题(教学改革实践性课题除外)
4.申请资助课题研究期一般以2年为限。资助强度为工科10000-15000元,理科3000-10000元,文科2000-5000元,每年度受理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
5.申报项目在基金总额内择优资助,青年教师人才启动项目仅限于有科研启动经费的教师申报。
6.申报程序:
(1)申请者按要求填写《乐山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表》或《乐山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表》。
(2)申请者自行到学校图书馆办理课题查新。
(3)申请者所在系部学术领导小组须对申请资助课题的必要性、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以及能否保证其工作条件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科研处。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在校级科研项目中遴选推荐申报,或根据各级资助单位的项目课题指南组织申报。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申请人与科研处具体商定。
第四章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校级课题立项评审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横向课题立项评审工作由科研处与合作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原则
1.课题须具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或经济价值,或对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或在本地区具有优势或特色的项目。
2.课题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预期研究成果明确。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即有一定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方式。
科研项目评审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校级项目评审程序。
1.科研处汇总各系部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后,将相关材料提交乐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2.科研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意见,并根据申报单位的重点学科情况和以往承担课题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公布下达。
第五章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中期管理的内容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十六条 中期管理一般采用填写年度检查表或会议检查方式实施。年度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各资助单位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表,科研处负责审查校级项目并协助审查纵向项目。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和报告的项目将中止其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内容。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重点以及人员进行重大调整时,应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批准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须经申报部门同意并报学院科研处批准后方可。
第十八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需延期完成的项目,须及时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经所在部门批准,报科研处审批。否则所余科研经费不再补付。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学校将予以撤销:
1.项目年度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主持人长期出差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6.超期一年以上未结题。
项目撤销后的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处追回,尚未支付、报销的,不再支付、报销。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六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处审批使用。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总的原则是,一次核定,分期(或一次性)拨款、包干使用,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学校提取各类科研课题费的10%左右作为管理费。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类各级项目课题经费须预留30%作为结题保证费,在结题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原则上只允许由课题负责人计划使用,其它参研人若要使用,须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二十五条 跨年度课题, 必须在当年底填报了科研课题年度检查表后,才能继续使用第二年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有偿合同项目所需经费和科技贷款经费由合同人或贷款人计划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若课题中途无法进行,要及时申报终止,并清算已用的经费。
第七章 项目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题要求:
1.必须按时结题。
2.提交结题报告书,同时附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3.凡成果形式为论文的,校级重点项目和预研项目必须有核心期刊论文。
4.未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如调研报告、硬(软)件等结题时必须进行鉴定。
5.鉴定(评审)可视其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通讯评审。对书稿类成果采用此种形式。
(2)会议鉴定(评审)。对重大研究项目可采用此种形式。
(3)视同鉴定(评审)。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用或对其科学性、效益性作出了评价的成果。
6.科研成果鉴定(评审)的审批程序,材料要求: 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附全套文件材料(包括科学成果申请鉴定审批表、计划任务书、工作总结报告,科研成果及确定学术水平的依据等)。
第三十条 校外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由下达的任务的部门组织,科研处按其要求协助鉴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结题者,或结题未能通过又不补救者,将取消其以后申请课题的资格并视情节的轻重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过去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学校责成科研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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