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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师院[2006]138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使学校的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科技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包括省级研究机构和经过一定审批程序并由学院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和系级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科技工作,应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多学科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高科学技术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鼓励在全校范围内跨学科、跨系建立科研机构,有效整合学科资源、组织合作研究,培养研究团队,培育科研特色。学校鼓励与大中型企业或集团在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作建立科研机构。
第五条 独立科研机构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同时,应承担相应教学,特别是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任务,不断提高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建立和撤消
第六条 科研机构的建立要从国家经济建设,学校科研发展方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出发。
第七条 申请建立科研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短、中、长期科研规划。
2.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
3.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所长(或主任)一般应是教授(硕士以上学历),室主任一般应是教授或副教授(硕士以上学历)。
4.有合理的科学研究梯队。研究所专(兼)职科技人员要有10人以上,研究室人员要有6人以上。
5.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积累,有一定的技术资料和实验研究设备条件。
6.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第八条 新建科研机构,申请程序是:
1.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科研机构名称;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规模;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研究领域和跨越学科;研究工作的现状、项目、成果;现有的科研队伍条件(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等)、物质条件(仪器、设备、资料、设施与场所等)、财力条件(开办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科研课题经费等);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挂靠单位;建议任命的机构负责人等。
2.系部签署意见报科研处。
3.经科研处审查和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系级科研机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院级科研机构由院长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撤销:
1.科研机构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或连续三年没有争取到省级以上或其他横向课题;或连续三年没有取得与研究方向相一致的研究成果,学校予以撤销。
2.因其它原因,自愿撤销的,由该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三章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
第十条 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体制。
1.省级和校级科研机构的业务评估、考核管理归科研处(省级科研机构还要接受省教育厅的考核、评估)。系级科研机构行政上由所在系领导,跨系的科研机构由挂靠单位领导,校级科研机构直属学校领导或委托系(部)领导。
2.经学校和其它部门、单位共同批准建立联办的研究机构,按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规定共同负责进行管理。
3.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系所属科研机构,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和考核范围。
4.科研机构的资产属学校所有,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目标责任制,研究人员采取聘用制。所长(主任)对本所(中心、室)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开发型或产业型的所长(主任)有充分的自主权,实行经费包干、自主分配,对研究人员可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第十二条 省级科研机构的行政经费由学校提供,校级科研机构学校给予一定的行政经费,项目经费和日常业务经费在学校财务处单独设立户头,由中心负责人按财务管理规定批准使用;系级科研机构行政费由所在系(院)提供。研究机构可以从各种课题经费及对外横向协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收入中提留部分费用作为机构运行经费。
第十三条 省级科研机构专职人员二级分配由学校按相关政策予以解决,校级和系级科研机构二级分配由所在系(院)自主解决。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与教学系(院)的关系
1.依托特色和优势学科建立的科研机构以利于整合学科力量、搭建科研平台,是提高学校科研整体水平、培养学科特色的重要举措,各教学系要长远规划、积极筹备,推进校、系科研机构的建设。
2.各教学系与科研机构本着合作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要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确保运转正常、有效。
3.科研机构人员行政关系挂靠相关系(院),党团组织活动、日常政治学习和年度考核等,均由挂靠系(院)负责管理。
4.科研机构与挂靠系(院)在师资、图书及科研成果等方面实行共享,科研机构专职人员属专任教师的由所在系(院)统筹安排其授课课程,上课课时不得突破学校对专职科研人员的有关规定。
5.科研机构出面邀请校外专家到校进行学术讲座应事先与所在系(院)协商,科研机构负责会场布置和接待工作,所在系(院)负责组织学生参与,讲座费由该科研机构和科研处按照有关政策分摊。
6.科研机构专职人员有义务接受所在系(院)安排的诸如学生毕业论文指导、学生试讲指导、特长生培养、成大授课等工作,此类工作同等参与所在系(院)一、二级分配。
7.科研机构专职人员享受所在系(院)的基本福利。
8.校级以上和系级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科研成果全额享受所在系(院)的科研资助和奖励;省级科研机构专职研究人员科研成果应同时署名科研机构和所在系(院),所在系(院)根据其科研资助与奖励办法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教学系制定)。
第十五条 科研处在进行科研成果统计时,署名研究机构和教学系的,可纳入两个单位统计;署名一个单位的,统计入该单位。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检查、评估办法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人员每人每年按预定的研究方向、完成高质量的学术论著,或合作完成预定的科技开发项目。科研机构的学年工作计划于每年9月报送科研处,工作总结于每年5月底报送科研处。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作用,增加科研机构的实力,引入竞争机制,每两年对科研机构评估一次(评估指标和方案另定)。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的评估条件:科研机构专职研究人员每年人均完成学校规定的专任教师最低科研工作计量的2倍为合格。具体标准见《乐山师院教师科研工作年度考核计分办法》。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第一次评估不合格者,黄牌警告,连续二次评估不合格者,予以调整或撤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乐山师范学院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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