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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细则与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4日 00:00   阅读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社科基金

评审立项工作的暂行办法

全国社科规划办发〔2007〕1号

近年来,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立项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导向,高度重视评审质量,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建立匿名通讯初评和会议复评相结合的评审机制;扩大同行评议专家库和学科评审组专家库;对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轮换制和回避制;对评审原则、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公示评审立项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等。同时,评审立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立项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1、牢牢把握正确的评审原则。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坚持质量第一。

2、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各地社科规划办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对申报的项目要承担信誉保证。凡在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一律撤项,并通报批评。

3、进一步完善通讯初评机制。国家社科基金所有学科全部实行匿名通讯初评。进一步调整、充实和完善同行评议专家数据库,实行通讯初评专家随机抽选制度。适当增加每项课题的通讯初评专家人数。改进通讯初评计分方法,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值。适度降低通讯初评进入会议评审的平均入围率,初评入围课题数与最终立项课题数的比例为2 :1左右。用于通讯初评的申请书活页篇幅由3000字扩大到4000字。

4、进一步规范会议评审工作。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五年内参加二到三次评审会议。认真执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审细则》和《学科评审组专家行为准则和督查办法》,确保会议评审工作程序公正、操作规范。建议立项课题必须由评审小组集体讨论推荐,经学科组全体成员投票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票施加影响。评审会议采取封闭式管理。参加会议评审工作的学科秘书人选要商学科组长后确定,实行轮换制。会议评审时间可根据各学科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5、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凡当年申报课题的专家一律不能担任会议评审专家,也不能担任同类课题的通讯初评专家。通讯初评专家不能参加本单位申报课题的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不能参加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因素的项目评审。

6、严肃评审纪律。申报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不得邀请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辅导,不得提前将申报材料送给学科评审组专家,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人有行贿行为的,经查实后予以公开通报,如已获准立项一律撤项,五年之内不得申报新课题。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不得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争项目。如有受贿等严重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撤销其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的资格。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替人“攻关”、找专家说情。不得泄露通讯初评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通讯评分结果和初评入围名单,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扩散申请书和其他评审材料。

7、进一步完善评审立项监督机制。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评审立项有关信息和数据要适时上网公布,增加评审立项工作透明度,公开接受学界和社会监督。

8、建立评审立项诚信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课题负责人、同行评议专家、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良好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人员,经核实后要给予严肃处理。

9、逐步建立评审立项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与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沟通,逐步建立资源共享的项目数据库,防止多头申请、重复立项。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审细则

为正确把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资助方向,科学、公平、公正地遴选项目,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评审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公正,坚持质量第一,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建议立项课题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

第二条 评审程序

(2)会议评审按专家主审、小组讨论推荐、大组讨论投票、签署意见等规定程序进行。

(3)专家主审。主审专家负责审阅并介绍所评课题内容及申请人的学术背景,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允的分析评价,主要包括选题的意义与价值、论证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基础和研究实力、课题组构成等。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本次会议参评资格和个人三年申报资格。

(4)小组讨论推荐。主审专家之外的小组成员要审阅本组全部材料并发表意见,以协商或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方式向大组推荐课题。小组推荐课题时要集体酝酿讨论,发扬学术民主,避免门户之见。任何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大组或组长推荐课题。

(5)大组讨论投票。小学科可设一个大组。超过120个评审课题的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讨论投票组。参加讨论投票的专家,对本组的立项申请书都要审阅。投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科评审组成员出席方能进行,并由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可进行第二轮投票,仍未达规定票数的不再进行第三次投票。投票不能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学科秘书不能替代专家填划投票表。学科秘书现场收票、唱票、计票,评审专家代表监票,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和得票数。投票汇总结果须由学科正、副组长和学科秘书签字后有效。

(6)签署意见。投票通过的课题,由主审专家和学科组长分别在申请书内签署立项意见和建议资助金额。确定项目资助强度时,要认真考察选题性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难度、有无调研任务等因素,并考虑向老、少、边、穷地区适当倾斜,区分情况,拉开档次,尽量做到科学、合理,不搞“一刀切”。

(7)总结报告。评审结束后,学科评审组要对本学科申报情况、课题质量和立项特点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对制定2008年度《课题指南》,以及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科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重点项目、自选项目、非共识项目和跨学科项目的评审

(8)重点项目的评审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如质量达不到要求,可少评或不评。重点项目根据选题分量、论证质量、研究价值、承担人实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受申报的项目类别限制。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如确实达到重点项目的标准,也可评为重点项目。具体评审时,重点项目和一般、青年项目先一起进行混评,所有建议立项课题产生后,专门讨论确定重点项目。

(9)自选项目是指选题不在《课题指南》条目范围之内、自行设计的选题,但必须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自选项目在评审程序、评价标准、资助强度和立项比例上与非自选项目同等对待。

(10)非共识项目是指创新性、探索性较强,专家意见分歧较大的课题。对未建议立项的非共识课题,可由三名以上(包括三名)专家以书面方式联名提请复议,并经学科评审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成员多数通过。要严格控制申请复议的课题数量。

(11)跨学科的申请项目,在为主的学科中评审。如涉及学科较多,为主学科专家感到标准不易把握,可提交综合学科评审组。不能以跨学科申报为由,轻易淘汰。需跨组征求意见时,由相关学科组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倾斜政策和西部地区项目

(12)今年继续实行向青年项目倾斜的政策。在使用立项指标时,青年项目指标不得用于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指标如有剩余可用于青年项目。

(13)设立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后,并不抬高西部地区在年度项目评审中立项的门槛。特别是西部地区的部属院校和党政机关,立项时仍要给予必要的关注;属于西部专项资助范围的选题,在会议评审时也要一视同仁,符合要求的仍要立为年度项目。

第五条 关于重复立项问题

(14)对部分选题相同或相近,但论证角度和研究方法不同、入围较多的重要选题,可以考虑立若干项,以便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但一般不超过3项。要适当考虑近两年立项课题的选题情况,尽量避免重复研究和重复立项。

第六条 关于综合平衡问题

(15)各学科评审组在考虑立项选题时,要处理好点和面的关系。立项课题既要突出重点,也要兼顾学科覆盖面,主要二级学科和《课题指南》中的重要选题应有立项。

(16)在坚持质量第一的前提下,各学科建议立项课题要统筹考虑地区分布和适当平衡。研究力量较强的省份和单位,可以多承担一些项目,但不能过于集中。对于入围课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考虑立项时尽量不要出现空缺。

第七条 回避、保密与纪律

(17)严格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凡申报课题的专家一律不能担任会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要回避本人为课题组成员,或与课题负责人有亲属、师生关系的项目评审和讨论。评审专家要主动申明自己应回避的课题及原因。

(18)会议评审采取封闭式管理和严格的保密措施。未经批准,评审专家不能延迟报到,不得提前离会,评审期间不能会客。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不准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准复制、抄录或留用申请书。

(19)严肃评审纪律,防止学术腐败。如发现有评审专家受贿,或私下替人说情、严重影响评审公正,即撤销其评委资格。评审专家不得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争项目。评审专家介绍课题要客观公允,讨论协商要发扬民主,不得施加倾向性影响或投票暗示。

(20)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学科评审组专家、特邀专家和学科秘书分别进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良好的人员予以鼓励;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人员,经核实后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并酌情严肃处理。

(21)加强对评审会议工作人员和学科秘书的管理。如发现有替人“攻关”、找专家说情等问题,即撤消工作人员资格,严肃处理。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7年5月14日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 (区、市) 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全国社科规划办。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全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142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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