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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保证科技成果登记的及时性规范性,以及科技成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信息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我委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制定科技发展政策和计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础工作。
科技成果登记是指科技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予以确认和备案的方式之。
科技成果登记是国家认定科技人员研究工作结果的重要方式;是科技成果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主管部门对科技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是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必要条件;是提供科技成果查新、推广、转化及信息交流与服务的主要来源。
科技成果统计是全省科学技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成果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统计、分析科技成果的各项指标,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状况作了判断。
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归口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省科委委托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档案馆具体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省科委成果处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的统计工作。
市、地、州科委(以下简称地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归口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归口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
省科委、各地区科委和省级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建立省级、地区级、部门级〈〈科技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对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科技成果登记
第八条 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按规定登记:
1.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包括计划外重大成果)和软科学成果。包括:
完成省计委管理的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工业性试验计划;生大科技成果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推广应用计划等科技成果;
完成省级贸委管理的四川省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包括:新产品开发;产学、研工程;新技术推广;消化吸收计划等科技成果。
完成省科委管理的重大科技攻关和产业化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军转民科技开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等科技成果。
(二) 列入部门、地区科技计划的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包括:
完成省级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成果;
完成地区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成果。
1.通过其他形式认定的科技成果也应进行登记。
9..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1.基础研究成果:在国内外本学科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已得到国内外专家的引用或三名同行专家评价。
2..应用技术成果: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并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对提高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3. 软科学成果:对本地区、本部门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和分析方法上有新的见解;能有效地指导实践工作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9..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除应报送〈〈科技成果报告表〉〉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报告〉〉、〈〈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一式2份外,还应按成果类别报送如下材料各1份。
1..基础理论成果:纯理论性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及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情况证明;被引用或专家评价证明。
10..应用技术成果:
1..以鉴定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应提供:
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3..技术研究报告;
11..测试分析报告;
质量标准(指产品类);
国内外同类技术背景和对比分析报告;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关出具报告和证明;
国家科委或省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 的科技成果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1.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提供研制报告、技术报告、专利说明书;已实
施的专利成果还应提供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性效益证明。
2.经国家和省认定的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提供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和该机构出具的批件等科学技术评价证明。
3.软科学成果: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
2.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
3.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
4.模型运行报告;
5.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6.被采纳或应用的证明。
9.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
1.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应按照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民营科技机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科技主管机构申请科技成果登记。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原则上由合同计划或计划任务书中第一承担单位牵头,会同其它完成单位共同申请登记。
3.已鉴定的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和部门、地区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及计划外重大科技成果,由省级有关部门、地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先进行审查登记后,成果完成单位再在鉴定后三个月内到省科技成果档案馆进行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档案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并在有关报刊上发表〈〈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公报〉〉,公报发表 后一个月内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省科委将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者颁发〈〈科技成果证书〉〉和〈〈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
10.对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有异议的,异议者应向受理登记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异议问题的证明材料。登记部门应在一周内将此书面报告和有关异议证明材料返回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登记部门。
12成果统计
13.科技成果统计,由省、各地区、各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实施。
14.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按照科技成果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规范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加强对科技成果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15.科技成果统计的范围为本地区、本部门所墨守成辖区域内和所属行业中所有单位,从上一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
16.各地区、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委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统计报表,并附近科技成果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该报告包括年度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成果类别、成果水平、成果计划情况、完成机构、应用情况、应用行业分类、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18.省科委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全省科技成果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19法律责任
20.确认存在重大问题(如剽窃他人成果或虚假成果)的,由登记部门撤消其科技成果的登记号,收回其〈〈科技成果证书〉〉和〈〈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
1.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或者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工作人员,未经科技成果完成者的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登记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涉及泄漏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科技保密的关规定处理。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区科委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科委备案。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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