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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师院[2006]57号
关于印发《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各系(院)、各部门:
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提升我校科研的整体水平,经2006年4月12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乐山师范学院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提升我校科研的整体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方能申报: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且学科专业建设需要。
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 有市、厅(不含校级)级以上在研项目的负责人。
(2) 当年进入学校科研帐户3万元以上的横向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此类人员可不受职称、学历限制。
注:项目无经费资助或配套资助的人员不具备申报条件。经费情况以进入学院校研帐户为准。
二、申报与聘任
1.申请人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填写《乐山师范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申请书》。
2.科研处、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
3.申请人与学校合同书一式四份,科研处、人事处、所在系、个人各一份,签定《乐山师范学院专职科研岗位聘任合同书》,明确聘期内的目标、责任和权利。
三、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
1.每年度专职科研人员编制计划由人事处下达。
2.专职科研人员聘期内的科学研究工作管理由科研处负责,相关系部应为专职人员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3.专职科研人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合同签约期限为一年,期满可续签,但文科总的不超过两年,理科总的不超过三年。
4.人员申报工作在每学期期末进行。
5.专职科研人员每学期应向科研处提交科研进度报告,并送一份给所在单位备案。合同期满后,填写《乐山师范学院专职科研人员任期结束成果验收表》。科研处依据《专职科研人员申请书》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认定。
6.专职科研人员聘期内的科研成果权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乐山师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认定。
四、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
1. 专职科研人员聘期考核由科研处、人事处组织。
2. 考核内容以《聘任合同书》和课题计划书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3. 研究成果:著作应为出版社的公开出版物;论文应为公开刊物上发表并与合同书中明确的刊物级别相对应;研究报告应提供委托单位或政府部门认可证明;获奖成果应为政府奖;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成果转化:以当年实际进入学校专门帐户的转化经费为准。
4. 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优秀:高质量超额提前完成合同书中规定的目标任务。
合格:
(1)完成合同书中规定的目标任务;
(2)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正式成果暂时未确认,但有出版合同、刊用通知书之类证明材料。
基本合格:在聘期内目标任务未实现,但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有一定工作绩效。
不合格:
(1) 在聘期内目标未实现,且无充足理由说明;
(2)发生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五、专职科研人员的待遇
1. 按《乐山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分配试行办法》执行。
2. 考核结论为合格情况(2)者,预发同职务(职称)满工作量的津贴的80%,正式成果确认后,补足满额。
3. 聘期内争取的科研项目及经费,取得的研究成果,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成果奖励办法办理。
六、其 他
1. 本试行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乐师院[2002]73号文件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专职科研岗位聘任合同书
(范 本)
甲方:乐山师范学院
乙方(受聘人):
丙方(受聘人所在系部):
***********************************************************
甲、乙、丙三方根据《乐山师范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管理试行办法》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聘任乙方在专职科研岗位工作。
二、本合同期限: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岗位职责:乙方按照在《专职科研人员申请表》中“聘任期间主要科研内容及目标”以及在 ________________《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任务、目标执行。本合同期满时,乙方
提供如下具体成果:
1.
2.
3
四、合同期内工作纪律及相关要求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不得将相关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完成或终止聘任合同后,应将相关资料、成果交科研处及所在系部归档。
3.乙方离开用人单位 年内,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4.乙方出省、出国考察、研究等,若未经甲、丙方同意,其差旅费用不得报销。
5.甲、丙方确因工作需要乙方返校时,乙方应在规定时间返校。
6.乙方每学期第 周内将本学期科研工作书面总结二份交科研处,科研处签署意见后送一份给所在系(部门)备案。
7.甲、丙方及相关系(部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实验等科研工作条件和便利服务。
8.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丙方按国家和本校《乐山师范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乙方受聘期间的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
2.工作报酬与福利待遇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变更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签约他方,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
(2)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
(3)乙方不履行聘任合同;
(4)乙方因身体状况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5)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3.甲方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应当由主管院长决定并签署意见。
4.乙方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
1.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甲、乙方在本合同第九节约定。
2.乙方在聘任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强行要求解除聘任合同;或乙方因辞职调动离校而中止履行合同,甲方有权采取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1)要求赔偿因受聘人强行解除聘任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2)收回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技术资料。
八、成果归属
1.执行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除本款第(2)条另有约定的除外),丙方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对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甲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规定,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2.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我院有关规定办理。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同时,向人事处报送复印件一份备案。
十一、合同附件:
1.
2.
甲方:(盖章) 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负责人(签章):
乙方(签章):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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